2.2_組織架構
本會為社團法人,依照內政部社會團體設立的相關法令而設立,並依規定設有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等,職權分工清楚,
監審制度完備,因而達成健全、順暢之組織運作,推動本會會務。
以下分別介紹本會之組織架構:
2.2.1_會員及會員代表
會員為社團組織之基礎,一如國民之於國家,既有權利選出管理者,又受制度及管理者規範。基於本會成立之初衷,本會之會員皆為贊同本會宗旨,
又愛好佛法者,目前會員約八十餘人。
2.2.2_會員大會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舉凡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,以及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,皆由會員大會議決,
正是「眾人之志,由眾人共成」。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。
(「歷屆會員大會時程表」,請見《供佛齋僧》③,頁一七二。)
2.2.3_理、監事會
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之中推選而出,每屆任期四年。理事會綜理重要會務,如: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等;
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,審核年度決算等,達到行政監察制度的協調與平衡。理、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(「歷屆理事長暨理事、監事名單」詳見《供佛齋僧》③,頁一八三;「歷屆理監事會議紀要」,詳見《供佛齋僧》③,頁一七三。)
2.2.4_理事長
理事長任期四年(原為三年,九十五年修訂章程,改為四年),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
第一、二屆理事長皆為淨耀法師(二〇〇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一年三月),領導本會度過草創期的艱辛,邁入穩定期;
第三屆理事長為陳佳源居士(二〇一一年四月就職),帶領本會宏觀國際,普供十方,拓展會務。
2.2.5_秘書長及秘書處
秘書處為本會實務運作之核心單位,設有秘書長一人,及組員數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成立十年來,皆由王雪玉居士擔任秘書長一職,
夙夜匪懈,廣招羣賢,成就眾人之事。